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603执保252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区俊安装饰工程部。
被执行人: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区俊安装饰工程部与被执行人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民初337-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3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德阳市环保局的应收工程款:15233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川0603民初337-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赤波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苏琼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金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