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东街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马洪述。

**与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本金444518元及利息,执行到位77722.08元,剩余金额未受偿。本院在执行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委托其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远  志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可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