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石莎与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旌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50万元及资金利息,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50万元及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向德阳市环保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该单位应付被执行人的应收款,但该笔款项目前德阳市环保局尚不具备协助扣划条件,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