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旌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伍拾陆万伍仟陆佰圆整(小写:56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