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康正源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康正源实业有限公司、关岭兴隆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1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22039944C,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7号楼1单元12层1号2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厦,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关岭兴隆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0508175379,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自治县花江镇享乐村。
法定代表人:王自力。
被执行人:王自力,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贵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关岭兴隆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矿产有限公司)、王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15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兴隆矿产有限公司、王自力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7551.00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5月7日、7月6日、10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兴隆矿产有限公司、王自力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余元,已扣划发还申请执行人,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5月7日、7月6日、10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兴隆矿产有限公司、王自力名下的车辆及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3、因被执行人王自力住所地为成都市青羊区,经委托当地法院进行走访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将被执行人兴隆矿产有限公司、王自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兴隆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兴隆矿产有限公司、王自力的房屋信息,反馈结果无房产登记信息;另,同年9月28日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被执行人王自力未在该中心开设缴存账户;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兴隆矿产有限公司、王自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约谈明确告知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15执10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云
审判员  肖海
审判员  韩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琪斌
书记员管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