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203民初2922号
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绿地联盛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22039944C。
法定代表人:欧阳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六枝特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六枝特区阳光花园物业他信息不详。
法定代表人:陈德武。
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六枝特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习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