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金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民初1925号
原告:贵阳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马公司),地址在贵阳市都司路7号新天地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09621963F。
法定代表人:胡益红,总经理。
被告: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苏家坡。
法定代表人:饶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马公司诉被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新马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马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8元,减半收取3249元,由贵阳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仝 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