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8民初1934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告:***,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告:***(系被告***之妻),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多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努尔巴格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新疆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小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