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8行赔初10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杨积芳,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庆市经开区老峰镇孵化园内。
法定代表人吴三九,主任。
第三人安庆市恒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北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张仕青。
第三人王金顺,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徐珂可
审 判 员 张建平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汪雨情
书 记 员 王 岚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