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迪雅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贵州迪雅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6718号 原告:贵州迪雅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石关村贵州螺旋钢管厂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AJTDMU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贵州***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8号银海大厦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76542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南侧体育馆旁凯里公路枢纽组织管理中心大楼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577107216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迪雅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迪雅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迪雅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申请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迪雅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07.00元,由原告贵州迪雅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