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民初1601号
原告: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江伟,总经理。
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廖江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定峰
书 记 员 郑 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