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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民初3612号

原告: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江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廖江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银鹤,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志刚,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易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