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廖江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江伟,该公司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3民初3612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四川省会理县,故应由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诉请支付设备款及利息,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在其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中是接收货币一方。因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约定,依法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为合同履行地。据此,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魏 明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