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1575号
原告: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东路2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728号(八角井镇大汉村)。
法定代表人:谭建勇。
原告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84元,由原告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松
审 判 员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吴代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华敏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