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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2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19960B。

法定代表人:江伟。

被执行人: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金沙江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2765424Y。

法定代表人:谭建勇。

本院受理执行的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603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5013800元及利息等,至2020年11月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并进行了现场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但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将本案执行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任寒秋

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