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民终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军通(成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虹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64558K。
法定代表人:张晓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百祥,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芬,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南二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16696920G。
负责人:邹志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凤睿,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圣男,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博赢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爱斌,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军通(成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哈尔滨博赢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2020)黑1224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军通(成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百祥、章芬,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凤睿、佘圣男到庭接受询问,哈尔滨博赢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接受询问。
军通(成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20)黑1224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
**辩称,一审判决的结果正确,但原审判决论述只按85%支付工程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绥化分公司)辩称:一、移动公司仅在应付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且具备付款条件时承担责任。
哈尔滨博赢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赢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举示新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成都军通公司的上诉请求有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20)黑1224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军通(成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吴 孟
审判员 杨晓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