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春秋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众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春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3536号
原告:西安众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陆前进,系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陕西春秋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石天慧,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众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春秋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众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众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7元,减半收取计13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    彤
 
二〇二一年  六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许 丹 彤
 
打印:扈艳红    校对:付一飞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