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东建设有限公司

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关东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执28224号 申请执行人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关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矢野能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61235号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关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关东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法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612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