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11执261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关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矢野能久,系总经理。
本院(2016)辽0211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关东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关东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0063812017001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