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民初548号
原告:上海勇升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8-30号第5幢28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关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矢野能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扬,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勇升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关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2018年6月25日,原告上海勇升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勇升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78元(上海勇升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89元,由原告上海勇升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任娲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