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终5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东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号**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物流园区申非路**号。
法定代表人:香取周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银城中路**号上海中心大厦**层。
负责人:***。
上诉人关东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7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东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关东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关东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关东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