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执恢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无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关姝,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胡宪臣。
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5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永建存款人民币88.921388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南庆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