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04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无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88号8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799511276。
法定代表人:关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源,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B3区2号2单元1层1号(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964208XP。
法定代表人:王丽娜。
本院在申请人大连无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580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6万元及利息11237.5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1293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代理审判员 南庆鑫
代理审判员 万 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 润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