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21民初2239号
原告:四川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锦绣路六段43号(新南(二)***第8幢1层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A4GPD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泉寺街道川剧团片区二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BRADRM31。
负责人:**。
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水之苑一期100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AK2QHY1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受理后,原告四川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64元,减半收取为14282元,由原告四川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