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中市鑫瑞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21民初1931号
原告:巴中市鑫瑞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小区香榭枫林B幢16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35623324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一期100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AK2QHY1N。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泉寺街道川剧团片区二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BRADRM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巴中市鑫瑞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巴中市鑫瑞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鑫瑞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53元,减半收取9126.50元,由原告巴中市鑫瑞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