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122民初1997号之一
原告:贵州华霆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花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告: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负责人:王某。
被告:陈某,男,1986年10月26日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王某,男,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原告贵州华霆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公司遵义分公司、陈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向其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进行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