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957号
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000L。
法定代表人:熊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诚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中段158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9513XP。
法定代表人:叶修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智衡,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诚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65元,减半收取7432.5元,由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涂建斌
人民陪审员 李 珂
人民陪审员 刘 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