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诚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诚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胜利路。
被执行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都中大道。
被执行人:南昌新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都大道。
被执行人:周作勤,男,汉族,1959年1月2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涂福生,男,汉族,1947年1月26日生,住南昌市洪都中大道。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7日生,住南昌市洪都中大道。
被执行人:徐先凤,女,汉族,1969年8月14日生,住南昌市洪都中大道。
被执行人:余银水,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生,住南昌市洪都中大道。
被执行人:刘复庚,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生,住南昌市洪都中大道。
江西诚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南昌新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作勤、涂福生、***、徐先凤、余银水、刘复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西诚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赣0111湖民三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民三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南昌新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作勤、涂福生、***、徐先凤、余银水、刘复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南昌新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作勤、涂福生、***、徐先凤、余银水、刘复庚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立案后,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未果。2022年2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南昌新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先凤、余银水、刘复庚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南昌新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作勤、涂福生、徐先凤、余银水、刘复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961173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8606元,剩余1932567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产权情况表、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执行笔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于2022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 军
审 判 员  马 进
审 判 员  陈 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建民
书 记 员  秦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