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诚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胜利路。
被执行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都中大道。
被执行人:南昌新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都大道。
被执行人:周作勤,男,汉族,1959年1月2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涂福生,男,汉族,1947年1月26日生,住南昌市洪都中大道。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7日生,住南昌市洪都中大道。
被执行人:徐先凤,女,汉族,1969年8月14日生,住南昌市洪都中大道。
被执行人:余银水,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生,住南昌市洪都中大道。
被执行人:刘复庚,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生,住南昌市洪都中大道。
江西诚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南昌新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作勤、涂福生、***、徐先凤、余银水、刘复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西诚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赣0111湖民三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民三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南昌新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作勤、涂福生、***、徐先凤、余银水、刘复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南昌新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作勤、涂福生、***、徐先凤、余银水、刘复庚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立案后,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未果。2022年2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南昌新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先凤、余银水、刘复庚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南昌新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作勤、涂福生、徐先凤、余银水、刘复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961173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8606元,剩余1932567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产权情况表、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执行笔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于2022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 军
审 判 员 马 进
审 判 员 陈 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建民
书 记 员 秦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