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123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诚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中段158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9513XP。
法定代表人:**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格林小镇7号楼1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38KPEH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江西诚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1民终48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还款义务但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45531.3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江西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