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279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HT24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恒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