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9437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华迪大厦********。
法定代理人:卢超。
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白 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东
书 记 员 薛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