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1执255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卢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111民初29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 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0000元、利息2100元、迟延履行利息(以未偿还的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84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依法冻结。
3、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的62776元债权及利息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小锋
审  判  员      魏峰波
审  判  员      李令坤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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