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50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28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0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08515.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与到庭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证券、无网络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已冻结。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诚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 校对人:别致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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