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鸿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澳马童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长江南路以北、绿洲桂花城以南兴惠广场4幢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QAQW81

法定代表人:黄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澳马童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博洋工业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T7JNL5L

法定代表人:李翔。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澳马童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澳马童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