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聚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民初2107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30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红,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4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甘肃聚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A7305EG6E,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李家龙宫步行街6号楼6室。
法定代表人:武方敬,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陇西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1122MB16477037,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东城路。
负责人:朱继昌,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聚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尉红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