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21执保13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民初30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省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申请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以5000万元的额度进行冻结,实际冻结可用金额1127319.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以5000万元的额度进行冻结,实际冻结可用金额81206.7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2022)吉0621民初30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民初30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