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621执恢294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抚松县抚松镇。
本院在执行抚松县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621民督4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退休银行卡账户,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4,046.88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吉0621执恢2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