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21执94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抚***堂长白山人参产业园有限公司以及担保人柯少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吉0621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抚***堂长白山人参产业园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3,920,000.00元及利息14,487,022.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15,807.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担保人柯少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10,000.00元,扣除申请执行费115,807.00元,实际履行3,894,193.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的强制措施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