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群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群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7民初1240号 原告:***,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X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克斯县。 被告:新疆群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 法定代表人:王淼。 被告:***,男,出生年月、族别、职业、住址均不详。 被告:***,男,出生年月、族别、职业、住址均不详。 原告***与被告新疆群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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