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民终1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克斯信通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
法定代表人:**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群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特克斯信通商砼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群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22)新4027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特克斯信通商砼制品有限公司因与新疆群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特克斯信通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特克斯信通商砼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克斯信通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7.00元,减半收取2,303.50元,由上诉人特克斯信通商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波拉提汗
审判员 白 瑞 芳
审判员 刘 云 龙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阿 哈 提 · 努 阿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