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东宁保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民申18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守岭,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宁保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冬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宁保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信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商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兄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签订的《东宁保信商场装饰及改造工程部分项目结算单》系最终结算单,该结算单已扣除申请人未施工部分,再行扣除属重复扣除。原判决认定以借款形式给付的20万元不在已给付155万元工程款之内错误。(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应对整个工程进行鉴定,对未完工部分进行鉴定不能全面体现整个工程造价,无法查清是否扣除未施工部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兄弟公司与保信公司对签订的1份《施工劳务合同》及7份《工程承包合同》均无异议,除了未施工的天天医药部分外已全部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保信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兄弟公司相应工程款。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在签订《东宁保信商场装饰及改造工程部分项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中是否对天天医药未施工部分进行结算扣除及以借款形式给付的20万元是否包含在已给付的工程款155万元内。关于天天医药未施工部分是否已扣除问题。兄弟公司主张在签订结算单时,双方约定下浮21%点就是对未施工部分的结算,已扣除未施工天天医药部分,但保信公司对此事实不认可,且该结算单中并未体现兄弟公司主张的内容,兄弟公司亦未举示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其主张,故兄弟公司的该项主张不成立。关于以借款形式给付的20万元是否包含在已给付155万元工程款内的问题。兄弟公司主张包含在给付的155万元工程款内,但保信公司不认可其主张,兄弟公司亦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兄弟公司的此项主张亦无事实依据。故原判决在认定总工程款2246252元基础上,减去已给付的155万元工程款、以租金等费用抵顶工程款169000元、垫付的电费2023元、以借款形式给付的工程款20万元,判令保信公司给付兄弟公司剩余工程款61430.63元及利息30822.08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 明
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
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