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002民初360号之三

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安区**牡丹街**条路江城美地**区**栋**门市。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日用品有,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安区**小景福街景福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9元,因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10159元,余款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永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人民陪审员  张西海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