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002民初360号之三
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安区**牡丹街**条路江城美地**区**栋**门市。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日用品有,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安区**小景福街景福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9元,因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10159元,余款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永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人民陪审员 张西海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