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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003民初188号
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牡丹街西十条路江城美地5区1栋103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8488933XQ。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牡丹江御景园洗浴中心经营者,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2018年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9元,由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 宏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世武
书 记 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