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002民初207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东,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讯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东小一条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何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一条路光华街**。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北安街。
被告:***,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讯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问题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莹
审 判 员 穆海东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范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