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3执387号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路160号阳明经济开发区科技孵化基地综合办公楼306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