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3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路160号阳明经济开发区科技孵化基地综合办公楼306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175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