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路森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与***、公安县路森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22民初911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3月17日出生,住公安县,
被告:***,男,汉族,1957年10月20日出生,住公安县,
被告:公安县路森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公安县路森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9日以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公安县路森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公安县路森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