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路森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临澧福泰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民终1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新河居委会澧阳北路735号。
负责人:朱世慧,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慧,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澧福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负责人:周业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平,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澧县西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澧州路1529号。
负责人:刘清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华,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安县路森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92号。
负责人:刘传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澧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澧福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泰运输公司)、***、澧县西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郊汽车运输公司)、公安县路森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森公路养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3民初1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财保澧县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少承担55051.4元的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被保险机动车属于非法改装和超载。
福泰运输公司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清楚,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郊汽车运输公司、路森公路养护公司辩称:被保险机动车没有非法改装和超载。
福泰运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财产损失85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6日5时30分许,原告公司员工张军、吴涛(已另案起诉)驾驶湘J5××**/湘J××**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运输货物途中在湖北省公安县锡海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737KM+100M路段处,与***驾驶的湘湘J7××**湘湘J××**型自卸车半挂车相撞,造成原告公司员工吴涛当场身亡、张军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路森公路养护公司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军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湘J湘J5××**J湘J××**集装箱半挂车因此次交通事故受损,经湖南朗州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湘J5湘J5××**×湘J××**装箱半挂车因“2020年10月16”事故造成车辆多处部位严重受损。该车辆受损所需维修金额已超过车辆实际价值,且车辆已注销处理,现推定车辆全损,根据车辆已使用提限评估湘J**湘J5××**×湘J××**箱半挂车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20年10月16日”的评估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77257.00元,大写金额:贰拾柒万柒仟贰佰伍拾柒元整(已扣减车辆剩余残值17760.00元)。***驾驶的湘J7**湘J7××**×湘J××**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西郊汽车运输公司,在大地财保澧县支公司投有保险,在大地财保澧县支公司购有交强险、100万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各一份,保险期间为2019年11月20日0时起至2020年11月19日24时止,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吴涛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路森公路养护公司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本案交通事故,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湖北省公安县xxx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原因客观,定责准确,法院将作为划分民事责任的依据。***、路森公路养护公司应根据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违法和过错行为承担本案相应的民事责任。***驾驶的湘J7×**湘J7××**××湘J××**车登记所有人为西郊汽车运输公司,系***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与西郊汽车运输公司对张军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大地财保澧县支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西郊汽车运输公司辩称受害人吴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60%,后又变更诉讼请求,改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40%的主张,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禁止反言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的观点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予以采信。路森公路养护公司辩称已经按规定在事故路段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本案系受害人吴涛驾驶车辆驶入对向本道所致,故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观点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大地财保澧县支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公司的约定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的主张,符合合同的约定,法院予以采信;另辩称***驾驶的车辆有加装、改装的形式,根据合同约定不予赔偿的主张,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福泰运输公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经法院审查核定如下:
1、财产损失277257元:根据原告提交的价格鉴定报告予以核定;
2、鉴定费7000元:根据鉴定费票据予以核定。
综上,福泰运输公司的损失为财产损失277257元、鉴定费7000元,合计284257元(该金额大于原告诉请的金额是因为计算了鉴定费)。
对于福泰运输公司的损失284257元,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大地财保澧县支公司在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金项下赔偿福泰运输公司损失2000元,交强险赔偿2000元;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大地财保澧县支公司赔偿福泰运输公司损失55051.4元:【284257元-2000元(交强险赔偿金额)-7000元(鉴定费)×20%(***承担的责任比例)=55051.4元】,二险合计赔偿57051.4元。路森公路养护公司赔偿福泰运输公司损失56451.4元:【284257元-2000元(交强险赔偿金额)×20%(路森公路养护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56451.4元】,其余损失福泰运输公司表示放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临澧福泰运输有限公司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84257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55051.4元,二险合计赔偿57051.4元;公安县路森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临澧福泰运输有限公司损失56451.4元。二、驳回临澧福泰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并将款项汇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澧阳支行,户名:澧县人民法院,帐号:×××0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967.5元,由***、公安县路森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483.75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大地保险澧县公司能否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第一,大地保险澧县公司主张***所驾车辆存在非法加装、改装,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情形。但是大地保险澧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承保车辆存在非法加装、改装的事实,故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大地保险澧县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免赔商业三者险。
第二,大地保险澧县公司主张***所驾车辆存在超载情形,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情形。大地保险澧县公司承保的商业三者险中并未约定被保险人存在超载情形时,保险人有权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故大地保险澧县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存在超载情形而免赔商业三者险不能成立。但是***所驾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存在超载情形,符合商业三者险10%绝对免赔率的减责情形,因投保人澧县西郊汽运公司已为***所驾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故大地保险澧县公司亦不得主张10%的绝对免赔率。
综上所述,大地财保澧县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周立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 南
书 记 员 修 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