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陶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42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大桥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明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谭秀娟,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1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

通过以上调查,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与工商局登记信息一致。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未有证券交易信息。

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调查结果以及不申请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300417.8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西亮

审 判 员 管晓蒙

审 判 员 刘 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洪荟

书 记 员 韩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