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恢167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新义嘉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8057251M,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周井铺村。
法定代表人:彭光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230637X2,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范明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民终5371号民事判决书,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新义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执行案号为(2017)鲁1302执3303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以(2018)临执指字第209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海龙
审判员 刘 进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都其阳